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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名曜鄭永玉林宜民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銘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銘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沈銘傑(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公務、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罪質,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等情狀,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5月12日 109年02月05日 109年02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6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7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7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09月28日 111年08月09日 111年08月0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4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8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88號  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2年01月11日 112年01月11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860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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