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偉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偉誠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於112年10月2日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2年9月26日112中分慧刑竟112聲1968字第09441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71至75頁)可稽。是本院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游偉誠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03.09 110.03.15 110.03.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86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397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85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59號 判決日期 110.12.30 111.11.09 111.11.30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1517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7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59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3.03 111.12.20 111.11.3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2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58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58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8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5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