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哲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及不得易科罰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對於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關於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對於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部分,已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傷害罪3罪及妨害自由罪1罪,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傷害 傷害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7.12.26 107.12.26 107.03.1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86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425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05號 判決 日期 108.12.26 112.05.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易字第342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2.25 112.09.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 否 備註 1.編號1至2前經臺中地院108年度易字第342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2.已執畢 編號3至4前經中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 4 罪名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07.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7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05號 判決 日期 112.05.1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3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3至4前經中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70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