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志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志遠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60號),於是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