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智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智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蔡智琦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附表編號2所示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屬故意犯,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財產法益,罪質相異、兩罪相隔時間約1年3月、受刑人目前46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本案聲請於該地檢署與本院調查表中均未表示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智琦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至106年5月3日查獲止 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2630、12632 、13940、14228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05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85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5、359、360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25日 111年9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1851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564、5668、5671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9年2月10日 112年1月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404號(已執畢,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將此部分扣除)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