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炤淵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炤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炤淵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43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