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哲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哲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哲廷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23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