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維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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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維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4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