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白賀帆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賀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白賀帆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1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軍上更二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