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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635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梁堯銘羅國鴻許文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政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政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政昕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04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刑期變更為1年9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260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文碩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63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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