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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吳進發許冰芬鍾貴堯

原告
畢經武
被告
黃寧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寧湘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5月15日判決確定在案,原告遲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2年6月1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損害賠償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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