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2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承諺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7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周承諺(以下稱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幫助犯攜帶兇器竊盜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是其對本案提起上訴,即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自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