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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胡文傑何志通黃齡玉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建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2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00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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