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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吳進發鍾貴堯尚安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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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庭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30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12號等),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5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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