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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劉麗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銘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銘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銘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劉 麗 瑛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9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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