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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0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郭瑞祥陳玉聰胡宜如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泳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泳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泳睿(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受刑人之戶籍地,由其同居人(即母親)收受,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回覆,有本院113年11月14日113中分慧刑讓113聲1504字第11102號刑事庭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至65頁)。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復審酌本件犯罪時間相隔甚近(集中於110年7、8月間),其犯罪動機、手法、情節均屬雷同(皆為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或收水之角色),均屬罪質相同之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犯罪,所犯罪數應以被害人之人數為論罪基礎,於刑之宣告上固應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刑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泳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0.07.31 110.07.31 110.08.0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33號等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33號等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判 決 日 期 113.08.15 113.08.15 113.08.15 確定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9.17 113.09.17 113.09.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87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88號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89號
編      號       4      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08.02 110.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3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99、463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4號   判 決 日 期 113.08.15 113.09.04  確定判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9.17 113.10.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9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83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50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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