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72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聲請人
彰化縣○○鄉○○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被告
周雪麗
被告
0000000000000000
被告
0000000000000000
被告
0000000000000000
被告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黃昭好
相對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陳濱樹
相對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黃耀慶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周雪麗違反農會金融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持有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彰化縣秀水鄉農會(下稱聲請人)因被告周雪麗(下稱被告)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至聲請人處扣押相對人陳濱樹及黃昭好(下稱相對人等)設定抵押權之相關文件,業經本院民事庭111年度更上字(本院按:應為重上更一字)第51、52號民事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99、180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茲因相對人等欲來清償本會借款,聲請人即有出具如附表所示扣案文件正本之必要,因該扣案文件並非應予沒收之物,懇請法院依法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而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8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農業金融法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9年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08號繫屬審理中,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合先敘明。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係由聲請人與相對人成立借貸關係後簽訂之相關文件及權狀,前經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在案,此有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108年7月18日扣押物品清單(原審卷一第291頁)附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即為前揭扣案物品之持有人。查附表所示扣押物,於原審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時,並未諭知沒收,此有上開原審判決書在卷可按。經本院核上開扣押物並非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亦非違禁物、預備或供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且上揭判決並未為沒收之諭知,揆諸上開說明,應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予以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出處 1 ⑴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102彰資字第00898號) ⑵相對人黃昭好、陳濱樹、林振輝100年8月9日、102年2月28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扣案物品大箱(借款申請書相關資料1)其中編號6之清冊第53至56頁 2 ⑴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107彰資字第003169號) ⑵相對人黃昭好100年4月7日地上權設定契約書 ⑶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證明書字號:107彰資字第003168號) ⑷相對人黃昭好、陳濱樹107年7月23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及其登記清冊 ⑸相對人黃昭好100年4月7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扣案物品大箱(借款申請書相關資料1)其中編號1之清冊第272至288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7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