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恩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80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6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恩平(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審理判決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13年11月30日死亡,此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且被告既係於其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