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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0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意聰林清鈞蘇品樺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恩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80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6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恩平(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審理判決後,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13年11月30日死亡,此有本院死亡通報警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於判決後死亡之事實,且被告既係於其合法提起上訴後死亡,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0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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