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2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世凱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5「轉帳入本案帳戶之時間」欄關於「113年3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3月30日」
。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依聲請准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