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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2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靜琪黃小琴柯志民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世凱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至5「轉帳入本案帳戶之時間」欄關於「113年3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3月30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依聲請准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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