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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6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慧珊葉明松許月馨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凱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35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陳凱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凱右(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本人所犯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於110年至111年間,係屬同一時間內所為,因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此於受刑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原裁定並未就受刑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即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顯然不利於受刑人,與內部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並非無違,且原裁定說明多次觸犯同罪質之詐欺取財罪,不宜輕縱等語,此裁量之情由,致實質上受刑人因原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遠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自屬難昭折服。就定刑結果及數罪併罰之立法精神而言,受刑人之權益難認並無影響,綜上,請考量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之精神意義所在,詳加審酌受刑人所言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是法院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酌定執行刑時,應就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映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前,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原審法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從形式上觀察,乃合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固非無見。

㈡、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3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外,其餘均為詐欺罪,所犯詐欺罪多屬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而為,係於110年12月13日至111年2月21日間密集所犯,均係擔任收簿手、車手等之角色,具高度重複性,各罪之獨立性較低,且俱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與侵害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顯然有別,而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且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3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抗字第65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因編號5所示各罪(受刑人係於111年2月19日至111年2月21日犯詐欺罪,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0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3罪》、10月《共8罪》,合計刑期為9年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再經原審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核其刑度僅酌加9月。而附表編號6所示各罪(受刑人於110年12月21日至111年2月20日犯詐欺罪,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2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1年3月《共3罪》,合計刑期為6年3月,並定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係於上開編號1至5所示之詐欺犯罪期間,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刑罰效果自應予遞減,俾較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內部性界限,原審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2月(再酌加1年7月),顯未充分衡酌上情,使受刑人因此獲有之恤刑利益尚屬偏低,其裁量權之行使,有違比例原則,尚非妥適。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合併之刑度不當,為有理由。

㈢、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爰由本院自為裁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本院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再參以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前經原審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各罪,前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4至6所犯詐欺罪,均係擔任收簿手、車手之角色,犯罪時間尚屬相近,雖屬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侵害法益類型相同,並非侵害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對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暨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經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酌受刑人刑事抗告狀表示之意見等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4年(2次)、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13日至111年1月22日  110年9月14日至 110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07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2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21日 112年12月14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28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90號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638號,刑期起算日113年8月27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1次)、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次)、有期徒刑10月(8次) 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9日至 111年2月21日 110年12月21日至111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0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541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485、254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0、9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41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9月14日 113年10月29日 114年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1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4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7日 113年11月26日 114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0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9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732號(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5經臺中地院114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638號,刑期起算日113年8月27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66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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