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敏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敏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敏聖前因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各法院分別判處徒刑(有期徒刑1年7月、1年5月(共5罪)、1年6月(共4罪)、1年7月、7月(共7罪)、9月、3年6月),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