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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王鏗普周淡怡黃齡玉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敏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敏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敏聖前因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各法院分別判處徒刑(有期徒刑1年7月、1年5月(共5罪)、1年6月(共4罪)、1年7月、7月(共7罪)、9月、3年6月),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28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94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黃 齡 玉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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