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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葉明松李進清黃玉齡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坤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坤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坤香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9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1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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