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昕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昕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昕庭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8月,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61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