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4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清松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清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柯清松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85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