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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張國忠劉麗瑛李雅俐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許文彥(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由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業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檢察官聲請書載明係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5頁),是有關如附表所示各罪另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均不在本件聲請定刑之列,附此敘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以書面向本院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係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而數次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具有較高之非難可責重複程度,兼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受刑人於案發期間之年紀尚輕,其犯後自白犯行,其中或有無證據取得犯罪所得、或曾繳回其個人部分所得,並與某些被害人調解成立及履行賠償之情形(參見本院卷第23至24、41至42頁),暨綜為考量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文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另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之列)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另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之列) 有期徒刑1年7月(2次,另併科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定刑之列) 犯罪日期  110/12/01(2次) 110/12/01 110/12/03 111/05/05(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3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3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1號等  判決日期 114/02/13 114/02/13 114/02/13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1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4/03/26  114/03/26 114/03/26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有期徒刑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44號 編號1至3號判決無定應執行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78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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