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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陳葳

聲請人
即被告
李宏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宏祥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李宏祥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在案,檢察官及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列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羈押之原因仍存在,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經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院業已駁回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尚未確定)、被告於113年7月25日偵查中即羈押迄今等訴訟進行之程度,本案情節係未遂犯及侵害法益之程度暨比例原則等事由,認被告如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9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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