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0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郭瑞祥陳玉聰胡宜如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稚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稚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稚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胡宜如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4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