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稚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稚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稚超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