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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8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進發鍾貴堯廖素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NGUYEN VAN SON(中文譯名:阮文山)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 VAN SON(中文譯名:阮文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NGUYEN VAN SON(中文譯名:阮文山)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88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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