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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楊真明陳淑芳廖慧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念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念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念恩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191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9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廖 慧 娟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82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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