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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6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吳進發許冰芬鍾貴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遠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遠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遠智前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0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267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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