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鑫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鑫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鑫溢前犯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