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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21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蔡名曜林宜民鄭永玉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鑫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鑫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鑫溢前犯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保字第62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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