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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靜琪柯志民簡婉倫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顗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顗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黃顗珈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加重詐欺共33罪,罪質相仿,持續於109年11月至110年8月間犯罪,受刑人目前35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顗珈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4日至110年8月23日共33次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1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7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9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220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