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顗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顗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黃顗珈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分犯加重詐欺共33罪,罪質相仿,持續於109年11月至110年8月間犯罪,受刑人目前35歲,仍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復歸社會更生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顗珈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4日至110年8月23日共33次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1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7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2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10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4年7月2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7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