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宜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宜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宜佑前因違反有價證券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6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2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