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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4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靜琪柯志民簡婉倫

原告
郭家君
被告
賴建元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賴建元(下稱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4年8月28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997號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15號受理,嗣於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合先敘明。

㈡原告郭家君(下稱原告)嗣於11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後,於115年2月13日遞狀主張被告加重詐欺犯行,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而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戳章1枚足憑(本院卷第3頁)。據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附民字第4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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