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9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建元
- 選任辯護人
- 王仁祺律師
劉旻翰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742、29156、30327、30328、30329、30450、30451、311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賴建元犯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本件所引用之被告賴建元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被告其他罪名則不受此限制。
㈡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賴建元於民國114年5月3日前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一生都再衝」、Line暱稱「阿呈」及其他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取款車手之工作,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賴建元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附表一「寄出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寄出,並告知密碼。嗣由賴建元依「阿呈」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領取上開包裹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得手。
㈡賴建元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㈢賴建元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帳戶內。嗣由賴建元依「一生都再衝」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三所示之匯入款項,嗣將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賴建元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王榮春、張益瑞、蕭青山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鄧龍燕、陳星宇、彭政閔、吳鉑俊、葉耀仁、林士珺、吳育丞、鍾毅賢、蔡方菱、簡慧敏、鄧晴方、林俊傑、呂基桓、林雨潔、陳建宏、甘佩鈺、涂書豪、陳憶萱、王淳峰、陳昭蓉、許祖揚、林家駒、張哲維、蔡昊廷、胡耿誠、郭家君、廖珮珍、楊凱綸、毛筠茜於警詢中證述。
㈢其餘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本案乃被告最先繫屬於法院之加重詐欺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自應以被告於本案中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其他加重詐欺犯行,則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查,依附表二編號1之告訴人涂書豪所述(偵30450卷第79至81頁),其係於114年1月底某日,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著手詐欺,堪認本案最早遭詐欺集團成員著手施以詐術者乃附表二編號1之告訴人涂書豪。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二編號2至17及犯罪事實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公訴意旨漏未論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起訴書已載明此部分之事實,復經本院告知此部分罪名並給予充分辯論之機會(本院卷第195、210至211頁),尚無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自應併予審究。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二編號2、3、6至9、11、13、15、17及附表三編號4、6至9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多次受詐騙交付款項,係基於同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會所為,且犯罪時間密接,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各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除外),與「一生都再衝」、「阿呈」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二編號1所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就犯罪事實㈡之附表二編號2至17及犯罪事實㈢,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82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3年1月31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而被告有上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證,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惟衡酌被告前案犯行與本案行為之犯罪型態、手段、目的均不相同,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後,認為以不加重其刑為適當,爰僅將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由,而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行,且就本案之犯罪所得均已自動繳交,有本院收據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31頁),是就被告上開犯行,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率爾參與詐欺犯罪組織,擔任取簿手、取款車手,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財物,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非居於本案犯罪之主導地位,犯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對想像競合之輕罪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犯行亦自白不諱,已與附表一編號2、4、6、附表二編號2、3、5、7、11、13、17、附表三編號3至7、9所示之人達成調解,願賠償其等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可佐,併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兼衡被告之參與情節、犯罪所生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量處如附表二、三「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足以充分評價其犯行,而無必要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金。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行次數、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
㈠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新臺幣共8萬9,000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案(本院卷第196頁),上開報酬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經被告自動繳交而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因詐欺所匯入之款項,雖為本案洗錢之財物,然上開款項業經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已非屬被告所持有,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遭詐欺交付帳戶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寄出帳戶(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帳戶) 被告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 主文 1 吳鉑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1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遠東企業集團」名義與吳鉑俊聯繫,佯稱可協助辦理借貸,然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以利增貸,致吳鉑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交寄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 ⑴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鉑俊) 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鉑俊)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鉑俊) 114年5月9日15時3分許,於臺中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鑫康門市」領取包裹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王榮春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慧」之人與王榮春聯繫,佯稱可透過基金會申請福利金,後續以資料誤繕為由,要求交寄金融帳戶金融卡作為帳戶安全認證,致王榮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交寄有列金融帳戶提款卡。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榮春) ⑵麥寮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榮春) 114年5月3日13時32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統一超商福林門市」領取包裹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張益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湘琴」之名義與張義瑞聯繫,佯稱可申請補助,惟因資料誤繕,故需寄送金融機構提款卡供認證以解除鎖定,致張益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交寄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益瑞) 114年5月5日7時37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雅門市」領取包裹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陳星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5日15時6分許,以社群軟體抖音暱稱「甜甜圈」之人與陳星宇聯繫,佯稱可協助借貸,惟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供製造現金流,致陳星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交寄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 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星宇) 114年5月9日13時34分許,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逢貿門市」領取包裹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鄧龍 燕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6日某時許,佯稱可協助申辦歐洲身份領取歐洲政府補助,惟需提供金融機構提款卡云云,致鄧龍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交寄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龍燕) ⑵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龍燕) 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龍燕) ⑷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龍燕) ⑸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龍燕) 114年5月8日13時22分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0000號「統一超商正勤門市」領取包裹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彭政閔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6日17時48分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徵才廣告,嗣彭政閔點擊連結,並予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品妤」之人聯繫,「林品妤」遂向彭政閔佯稱因材料稅金過高,需提供金融卡以獲取補助金云云,致彭政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交寄右列金融帳戶提款卡。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彭政閔) 114年5月9日14時許,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甘肅門市」領取包裹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部分(被告擔任取簿手)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帳戶) 主文 1 涂書豪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1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薇」、「雨」、「蘇曉婉」等人與涂書豪聯繫,佯稱其參加抽獎活動中獎,需繳納1萬5,000元保證金云云,致涂書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9日17時44分許 1萬5,000元 陳星宇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林俊傑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薇」之人與林俊傑聯繫,佯稱可於「晨星基金會」申請補助云云,致林俊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8日15時5分許 3萬元 鄧龍燕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⑸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5月8日15時32分許 3萬元 3 甘佩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2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陽」之人與甘佩鈺聯繫,佯稱透過「健雅基金會平台」可申請補助,並以帳號輸入錯誤,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認證云云,致甘佩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0日0時43分許 4萬元 陳星宇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5月10日0時46分許 2萬元 4 陳建宏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初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補助廣告,嗣陳建宏點擊連結,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曉婉」、「微微」等人佯裝「晨星基金會」員工,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領取健保補助云云,致陳建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9日20時3分許 1萬5,000元 陳星宇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葉耀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4月12日16時38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雨晨陳」之人假冒買家與葉耀仁聯繫,並要求使用「順豐」進行交易,續以賣家未開通金流服務,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設定云云,致葉耀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3日18時24分許 14萬9,046元 王榮春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2、⑴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林士珺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5日15時35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Pingping Wang」之人與林士珺聯繫,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然無法下單,故轉介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勝航」之客服人員,並經「陳勝航」要求轉帳至指定金融帳戶完成相關認證,致林士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5日17時27分許 4萬9,987元 張益瑞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年5月5日17時29分許 4萬9,988元 7 鄧晴方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6日17時21分許,透過設群軟體Instagram與鄧晴方聯繫,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並指定以台灣便利配交易,續以開通收款功能為由,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進行設定,致鄧晴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9日0時6分許 2萬5,009元 鄧龍燕之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⑷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5月9日0時32分 3萬6,009元 8 吳育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8日9時30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與吳育成聯繫,佯稱欲購買棒球卡,並提供假網頁要求測試帳戶是否可正常交易,致吳育丞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8日17時19分許 49,137元 鄧龍燕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⑴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年5月8日17時20分許 49,137元 9 蔡方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8日1時32分許,佯裝假買家與蔡方菱聯繫,佯稱欲購買迪士尼門票,並要求使用綠界科技平台交易,復以未完成實名認證,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設定云云,致蔡方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8日14時35分許 4萬9,770元 鄧龍燕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⑵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年5月8日14時38分許 1萬9,985元 114年5月8日14時39分許 9,999元 114年5月8日14時41分許 9,999元 114年5月8日14時42分許 9,999元 114年5月8日15時3分許 4萬9,984元 鄧龍燕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⑶所示帳戶) 114年5月8日15時6分許 4萬9,973元 114年5月8日15時8分許 4萬9,977元 10 鍾毅賢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8日17時2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Xiuting Wu」之人假冒買家與鍾毅賢聯繫,並指定以便利通進行交易,續以賣家未開通服務,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設定云云,致鍾毅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8日17時58分許 2萬5,112元 鄧龍燕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⑴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簡慧敏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8日20時50分許,以社群軟體帳號「misionayeleke」之人與簡慧敏聯繫,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惟賣家需完成帳戶驗證云云,致簡慧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9日2時6分許 4萬8,964元 鄧龍燕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⑵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5月9日1時51分許 3萬3,964元 鄧龍燕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⑷所示帳戶) 12 蕭青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9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公益廣告,嗣蕭青山點擊連結並與通訊軟體LINE ID:ww10203之人聯繫,該人遂向蕭青山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兌換贈品云云,致蕭青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9日18時8分許 1萬元 陳星宇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陳憶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9日晚間某時許,以暱稱「chen」之人假冒買家與陳憶萱聯繫,並要求以特定平台進行交易,並要求填寫個人資料及提供iPass Money驗證碼,致陳憶萱陷於錯誤,使帳戶遭盜用,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又亮帳戶。 114年5月9日21時12分許 4萬9,999元 彭政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所6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年5月9日21時14分許 4萬9,981元 14 林雨潔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4日20時多許,以假買家與林雨潔聯繫,佯稱平台未簽署托運管理條例,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設定云云,致林雨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0日15時4分許 9,999元 陳星宇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呂基桓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0日14時多許,以假買家與呂基桓聯繫,佯稱賣家未完成藍新金流認證,遂將呂基桓轉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交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專員」聯繫,並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測試,致呂基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0日14時32分許 3萬12元 陳星宇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5月10日15時27分許 1萬9,989元 16 陳昭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5日23時57分許,佯裝假買家與陳昭蓉聯繫,佯稱欲透過PChome支付款項,並傳送相關連結,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PChome網家速配」、「張專員」、「陳專員」等人指示,要求儲值8萬元至iPASS MONEY銀行帳戶並提供驗證碼,致陳昭蓉陷於錯誤,使帳戶遭盜用而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6日16時29分許 2萬1,000元 吳鉑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⑴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王淳峰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6日13時32分許,佯裝假買家與王淳峰聯繫,佯稱王淳峰未完成「綠界科技」賣家驗證,並傳送相關連結,續假冒「合作金庫銀行專員」致電王淳峰,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金流驗證,致王淳峰顯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6日15時29分許 4萬9,977元 吳鉑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⑴所示帳戶)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4年5月16日15時44分許 4萬9,966元
附表三: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部分(被告擔任取款車手)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主文 1 蔡昊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2日23時24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Rere」之人假冒買家與蔡昊廷聯繫,佯稱欲透過順豐速運購買自行車,並傳送相關連結予蔡昊廷,復以未簽署托運條款、身分實名制云云,要求匯款至指定帳戶,致蔡昊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4日18時10分許 18,123元 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哲洋) 114年5月4日18時18分許,提領1萬7,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南屯豐樂公園店」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許祖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3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陳志雄」之人假冒買家與許祖揚聯繫,於指定特定平台進行交易後,轉介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專員」之人向許祖揚佯稱資料輸入錯誤,需依指示匯款進行資料驗證云云,致許祖揚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3日16時24分許 4萬9,988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璟譯) ⑴114年5月3日16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4年5月3日16時33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4年5月3日16時34分2秒,提領2萬元 ⑷114年5月3日16時34分55秒,提領2萬元 ⑸114年5月3日16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豐河門市」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林家駒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3日23時17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劉博林」之人假冒買家與林家駒聯繫,佯稱欲透過新竹貨運系統購買商品,惟需依指示匯款完成帳戶驗證云云,致林家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3日16時32分許 4萬9,983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璟譯)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 張哲維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4日14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張勛誠」假冒買家與張哲維聯繫,佯稱欲購買汽車避震器,惟因賣家未完成認證無法交易云云,致張哲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4日16時58分許 4萬9,987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志強) ⑴114年5月4日17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4年5月4日17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4年5月4日17時3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4年5月4日17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4年5月4日17時5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4年5月4日17時17分9秒,提領2萬元 ⑺114年5月4日17時17分58秒,提領2萬元 ⑻114年5月4日17時18分許,提領3,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嶺南店」、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文嶺門市」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年5月4日17時整 4萬9,986元 114年5月4日17時12分 4萬3,039元 5 胡耿誠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5日23時22分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Wang Xiao Yan」之人假冒買家與胡耿誠聯繫,佯稱欲購買老人電動代步車,並傳送「台灣綠界ECPay」網站連結,指示賣家完成實名認證,致胡耿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6日16時5分許 4萬9,987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元靖) ⑴114年5月6日16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4年5月6日16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4年5月6日16時21分許,提領1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詠豐門市」 .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楊凱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7日前某時許,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租屋廣告,嗣楊凱綸點擊連結與通訊軟體LINE帳號「vz9vz」之人聯繫,即向楊凱綸佯稱可欲付定金保留物件云云,致楊凱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7日17時26分許 10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⑴114年5月7日17時33分許,提領1,000元 ⑵114年5月7日17時34分許,提領1萬5,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號「統一超商郡寶門市」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5月7日17時31分 1萬5,990元 7 郭家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7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Marek Karolak」之人假冒買家與郭家君聯繫,佯稱平台未完成實名認證,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設定云云,致郭家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7日16時39分許 4萬9,989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⑴114年5月7日17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4年5月7日17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4年5月7日17時14分14秒,提領2萬元 ⑷114年5月7日17時14分56秒,提領2萬元 ⑸114年5月7日17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4年5月7日17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寶門市」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年5月7日16時43分許 4萬9,985元 8 廖珮珍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7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巧瑩」之人假冒買家與廖珮珍聯繫,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完成托運條約協議云云,致廖珮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7日17時6分許 9,986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不詳)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年5月7日17時7分許 9,126元 9 毛筠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4年5月13日9時許,以暱稱「張雅婷」之人假冒買家與毛筠茜聯繫,佯稱欲購買大阪週遊券,並指定使用第三方平台交易,惟賣家需完成帳戶認證云云,致毛筠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年5月13日11時57分許 9萬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元靖) ⑴114年5月13日12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⑵114年5月13日12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⑶114年5月13日12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4年5月13日12時13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4年5月13日12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⑹114年5月13日12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⑺114年5月13日12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⑻114年5月13日12時17分許,提領9,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嶺南店」 賴建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年5月13日12時12分許 4萬9,989元
附件:
一、中檢114年度他字第4890號卷【他卷】
1、114年5月22日員警偵查報告檢附張哲維等人之被害人
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5至7頁)
2、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車牌
號碼000-0000》(第17至19頁)
3、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
21頁)
4、證人張哲維與暱稱「張勛誠」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
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5至27頁)
5、證人蔡昊廷與暱稱「Rere」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
、暱稱「順豐速運線上客服」、「營業部(簽署、儲
匯、理財辦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
細頁面截圖(第33至39頁)
6、證人胡耿誠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與暱稱「Wang
Xiao Yan」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暱稱「臺灣綠
界ECpay」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45至48頁)
7、證人毛筠茜與暱稱「llwen_ww」、「陳專員」之LINE
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53至61頁)
8、被告賴建元114年5月4日、114年5月6日、114年5月13
日、114年5月15日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
63至79、115至121-1頁)
9、114年6月11日員警職務報告檢附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
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第125至129
頁)
二、中檢114年度偵字第28742號卷【114偵28742卷】
1、114年6月3日員警職務報告檢附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
提領時間一覽表(第13至17頁)
2、被告賴建元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第33至39頁)
3、證人許祖揚與暱稱「陳志雄」、「陳專員」之LINE對
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45至50頁)
4、證人林家駒與暱稱「劉博林」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
圖、與暱稱「王專員E:003」、「新竹物流HCT」之LI
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55至63、
65至66頁)
5、金融機構交易明細:
⑴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1月15日
至114年5月3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27頁)
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
月2日至114年5月4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29頁)
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月1日至1
14年5月6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31頁)
⑷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1月
3日至114年5月6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33頁)
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11月5日至
114年5月13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35至136頁)
6、被告賴建元114年5月3日、114年5月4日、114年5月6日
、114年5月13日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3
7至151頁)
三、中檢114年度偵字第29156號卷【114偵29156卷】
1、被害人鄧龍燕之取簿手與被害人一覽表(第13頁)
2、證人鄧龍燕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1至22頁)
⑵與暱稱「遠東企業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3
至45頁)
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47至55頁)
⑷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第57頁)
⑸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列印資料(第77頁)
3、證人吳育丞受詐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第61至62頁)
4、證人鍾毅賢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
65至66頁)
5、證人蔡方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
69至70頁)
6、被告賴建元114年5月8日取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79至81頁)
7、被告賴建元指稱之上手暱稱「阿呈」LINE個人頁面截
圖、聊天室頁面截圖(第83頁)
8、證人簡慧敏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三星分局大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01至102、106至107頁)
⑵合作金庫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狀態查詢結果(
第108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09至113頁)
⑷與暱稱「陳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mi
sionayeleke」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第114至1
18頁)
9、證人瞪晴方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3至125、133
至136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59至166頁)
10、證人林俊傑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67至170頁)
⑵與暱稱「小薇薇」、「蘇曉婉」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第175至176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至179頁)
11、金融機構交易明細:
⑴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月8日至
114年5月9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81頁)
⑵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月8日至114
年5月9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83頁)
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
月2日至114年5月8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85頁)
⑷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月8
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87頁)
⑸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14年6月13日彰六信
代字第533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
年5月8日至114年5月9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93至195
頁)
四、中檢114年度偵字第30327號卷【114偵30327卷】
1、114年5月22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5至17頁)
2、被告賴建元114年5月9日取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31至35頁)
3、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包裹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
統列印資料(第45頁)
4、證人陳憶萱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
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49、57至58
、61至63頁)
5、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月9日至11
4年5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第65頁)
五、中檢114年度偵字第30328號卷【114偵30328卷】
1、被告賴建元114年5月3日取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23至25頁)
2、證人王榮春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包裹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
統列印資料(第31、39頁)
⑵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33至38頁)
⑶與暱稱「(小花圖示)林佳慧*」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第頁40至42)
3、證人葉耀仁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53至57、65至66頁
)
⑵與暱稱「雨晨陳·BAPE FLYER PATTERN」之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張-專員」、「陳專員」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71至83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84至88頁)
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榮春
)114年5月3日至114年6月3日存款交易明細(第91頁)
六、中檢114年度偵字第30329號卷【114偵30329卷】
1、114年5月2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5至17頁)
2、被告賴建元114年5月5日取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35至45頁)
3、證人張益瑞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
47、53至55頁)
⑵查詢代碼C0000000號包裹貨態查詢系統列印資料(第5
7頁,同第35頁)
⑶與暱稱「蔡佳玲」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59頁)
4、證人林士珺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1
、71至73頁)
⑵與暱稱「Pingping Wang」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
、與暱稱「陳勝航」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77至79
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81頁)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
益瑞)114年5月5日存款交易明細(第87頁)
七、中檢114年度偵字第30450號卷【114偵30450卷】
1、被害人陳星宇之取簿手與被害人一覽表(第13頁)
2、證人陳星宇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3至24頁)
⑵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包裹之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
統列印資料(第55頁)
3、證人蕭青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
27至28頁)
4、證人林雨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
31至32頁)
5、證人呂基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
33至34頁)
6、證人陳建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
43至44頁)
7、證人甘佩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
49至50頁)
8、被告賴建元114年5月9日取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取簿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
逢貿門市」》(第57頁)
9、證人涂書豪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71至77頁)
⑵與暱稱「甜甜圈」之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與暱
稱「潮霖資產」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90至92頁)
1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星宇)114年5月9日至114年5月21日存款交易明
細(第97頁)
八、中檢114年度偵字第30451號卷【114偵30451卷】
1、證人吳鉑俊之取簿手與被害人一覽表(第13頁)
2、證人吳鉑俊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25至26頁)
⑵與暱稱「遠東企業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75
至84頁)
⑶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包裹之統一超商貨態查
詢系統列印資料(第57頁)
3、證人王淳峰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1至32、86、90
至93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商品販售頁面截圖、與帳號
「@yyyttingoo」之對話紀錄截圖(第97至99頁)
4、證人陳昭蓉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
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37至38、101、115至117
頁)
⑵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18至139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40至142頁)
5、被告賴建元114年5月9日取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59頁)
6、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月16日
至114年5月19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45頁)
九、中檢114年度偵字第31111號卷【114偵31111卷】
1、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員警職務報告檢附郭家君、廖珮
珍、楊凱綸之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
第15至17、21頁)
2、金融帳戶交易明細:
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
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9頁)
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年5
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3頁)
3、被告賴建元114年5月7日提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45至52頁)
4、證人郭家君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67至74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75至77頁)
⑶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第78至89頁)
5、證人廖珮珍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91至98頁)
⑵與暱稱「巧瑩・標準單人床墊+床架」之Messenger對
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00至109、114
至118頁)
⑶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110至113、118至119頁)
6、證人楊凱綸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21至128頁)
⑵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129至1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