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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照明唐光義林清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0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

上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上列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上訴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將當事人欄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寫為「Z000000000」,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林 清 鈞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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