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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三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再聲請廻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陳筱佩庭長於審理鈞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三號案件時不再行調查證據,預設立場問案,爰聲請廻避等語。經查,聲請人並未就其聲請廻避之前開事實予以釋明,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陳 賢 慧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