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三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再聲請廻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陳筱佩庭長於審理鈞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三號案件時不再行調查證據,預設立場問案,爰聲請廻避等語。經查,聲請人並未就其聲請廻避之前開事實予以釋明,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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