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廻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偽造有價證券乙案,承辦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四款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而未迴避,聲請邱顯祥法官迴避云云。經查,被告就其所指摘之情事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資料,空口指稱濫權羈押,顯無理由。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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