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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榮龍謝說容黃日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廻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號偽造有價證券乙案,承辦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四款法官應自行迴避事由,而未迴避,聲請邱顯祥法官迴避云云。經查,被告就其所指摘之情事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資料,空口指稱濫權羈押,顯無理由。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黃 日 隆

書記官 林 端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