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0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
- 上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賴思達律師
上列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上訴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將當事人欄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寫為「Z000000000」,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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