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九四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筱珮趙春碧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九四號

  再抗告人即

自訴人
丁○○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列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廿七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再行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甲○○等侵占案件,不服第一審裁定駁回其自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廿七日裁定駁回其抗告。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林 世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九四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