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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七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照明蔡名曜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壬○○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廿二日第

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九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民國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六一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

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撤銷。

壬○○被訴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係裕隆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隆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下同)七十九年間代表裕隆公司與中國農民銀行台中分行、員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等金融行庫分別簽訂週轉金借款契約(即俗稱客票融資),貸款額度依序為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四百萬元、二千萬元、二千萬元、七千萬元,裕隆公司與上開金融行庫均約定,撥款時裕隆公司須提供由該公司背書之應收票據為擔保,另須提供統一發票存根聯由貸款行庫蓋上「本發票已作為某某銀行貸款憑證依法不可註銷」之印戳,影印後交銀行存檔,以證明應收票據之交易事實並防止重覆融資。詎壬○○基於意圖為裕隆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七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明知無交易事實而填製會計憑證,虛開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並設法取得空頭支票充當客票,持向上述銀行詐借金錢。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十五、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七、六十、六十一、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一、九十五、一○五、一○九等十七張統一發票,更以不詳方法塗銷統一發票存根聯上貸款行庫所蓋印戳手法,重複向二至三家貸款行庫詐借金錢,得手後即將統一發票註銷作廢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迄八十年九月間起,上述客票即陸續退票,致各該金融行庫追償無著,致使中國農民銀行台中分行被詐騙二千一百四十萬八千九百五十八元、中國農民銀行員林分行被詐騙四百零一萬元、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被詐騙二千七百二十二萬元、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被詐騙七百四十七萬七千三百三十六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被詐騙六千四百萬元,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變造私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0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為上訴人即被告壬○○涉有右揭犯行,無非以右揭貸款銀行之職員簡志昌、戊○○、吳勝義、丑○○、丁○○、己○○、涂勝清、劉連照、蔡敦和等人於調查站調查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並以向各行庫貸款之統一發票有重複之情形,及附表編號一、三十二、四十四簽發與買受人乙○○○可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三張,應填寫之買受人統一編號、地址不同為主要論據,惟訊之被告壬○○堅決否認有右揭詐欺、偽造文書等犯行,辯稱同筆交易向多家行庫申請貸款,係因伊僅以同筆交易之部分金額向各該行庫貸款;或將同筆交易之統一發票影本逕向各該行庫申請貸款,那一家行庫先審查完畢,即先向該行庫貸款,且各筆貸款均有提供客票供作擔保,統一發票僅係作為證明交易真實之用,並非行庫審核之標準,又伊並未塗銷統一發票上各該行庫貸款之戳記,亦無重覆貸款之情事。至於供作擔保之客票後來退票,係發票之廠商經營不善所致,並非意圖詐欺等語,經查:

(一)關於公訴人指訴被告明知所經營之裕隆公司,並無交易之事實而設法取得空頭支票充當客票向右揭行庫融資一節,始終為被告所堅詞否認有不實交易之情形,並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調查站中供稱裕隆公司確與乙○○○食品、昇冠、新中大三家廠商有交易之事實(調查卷第六頁反面、第七頁),於本院調查中亦據供稱裕隆公司實際有跟臺灣露西可樂股份有限公司、昇冠有限公司、新中大股份有限公司、信容、苗榮、金豐、協津、名屋食品公司等公司交易等語(本院更〔三〕卷第五十頁),證人即新中大公司經理黃振興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你們公司有與裕隆製罐交易?)以前有,金額均是會計做帳,交易好幾年。」,經原審法院當庭提示發票訊以:你對發票有何意見?開給新中大公司的,實際上有無交易?並據其證稱,實際上確有這些交易(原審卷第六十五頁),證人即乙○○○亞股份有限公司副理周東洲於原審審理中亦據證稱「(你對發票有何意見?)我是負責點收,我們往來七年以上。」,「(調查局為何說你們沒有往來?)不可能,我們均有往來生意,我在那裡點收多年,並且兼品管經理。」(原審卷第六十五頁背面),證人即苗榮食品股份有公司負責人子○○於本院調查中證稱「(你們公司是否與被告的裕隆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交易過?)是的。我們把罐子給他們製版,製版完後,我們就下訂單給他們製作,他們交貨後,我們就於月底開票給他們。」(本院卷更〔三〕第二五四頁),證人即名屋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丙○○於本院調查中證稱「(於七十九年間是否與被告公司有過交易?)有的。」「..也是被告交貨之後,我們才開票付款」(本院更〔三〕卷第二五四、二五五頁),證人即裕隆公司職員甲○○於本院調查中亦證稱「(被告經營的裕隆公司是否有與信容、苗榮、金豐、協津、名屋等公司交易?)有的,他們是我們的客戶,我們確實有跟他們交易。我們是賣給他們空罐子,他們用來裝飲料或是食品用的。」等情屬實(本院更〔三〕卷第六十二頁),再參以證人即農民銀行職員簡志昌於調查站中證稱「..本行乃由該公司(即裕隆公司)提供之客票發票人開始追償,追償家數計九家..分別辛○○、乙○○○亞可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癸○○、海疆有限公司林中民、昇冠有公司廖修厚、金豐罐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嘉騰、新中大股份有限公司黃達通、台灣郭記食品股份有公司紀武昌、寶迪企業社庚○○等」,「本行依規定對前述九家..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訴訟..除對寶迪企業社敗訴外,其餘八家均獲勝訴..」等語(調查卷第四十三頁背面、第四十四頁),上開交易之廠商就簽發給裕隆公司之票據債務均未爭執,足見被告持向右揭行庫融資之支票是裕隆公司因交易所取得,並非空頭票據,堪可認定。至證人即金豐罐頭食品公司股東許文龍雖於本院調查中證稱沒有與被告之裕隆公司有交易等語(本院更〔三〕卷第二二七、二二九頁),惟查上開證人是後來才承受金豐罐頭食品公司,故原公司與裕隆公司交易之情形其不清楚,亦據該證人證述綦詳,另關於寶迪企業社部分,證人簡志昌於調查站調查中證稱與被告交易之寶迪企業社負責人陳錫鉒之支票是因該庚○○抗辯其身分證曾遺失,涉案之支票非其所簽發等語,致農民銀行敗訴(調查卷第四十四頁),是亦不足據此即遽認寶迪企業社與裕隆公司間確實無交易之事實。

(二)依被告與右揭行庫之融資貸款,固定有一定之額度,並有授信申請書、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但對具體之每筆借貸仍須再經右揭行庫徵信審核後始得撥款,則據證人即農民銀行職員戊○○、第一銀行職員丑○○於本院調查中證述甚明,就各筆借貸之徵信情形,證人戊○○於本院調查中證稱「主要手續是查客票、發票、轉讓票據明細,再撥款。第一次的時候,會查一下交易情形,第二次以後,如果正常,一般就沒有再查。」等語(本院更〔三〕卷第一八四頁),證人丑○○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審核客票融資主要是審核客票的信用及是否有實際交易,平時會打電話查詢支票的信用如何再核發」(原審卷第九十一頁),且就被告提出客票外,是否尚須再查實際交易一節,證人賴從𤋮於本院調查中證稱「我們是看支票、發票,會以電話查票主在付款銀行的信用如何,問付款行庫,票主是做何行業,與被告行業是否相關,以此判斷是否准予被告融資..」等語(本院〔三〕卷第一八五頁),足見被告向右揭行庫申請借貸時,程序上仍須由各行庫之人員相當時日之徵信始得撥款,並非一經被告申請借貸即予撥款至明。

(三)再者,被告向上開銀行申請借貸時是否須提出統一發票正本,並由貸款行庫在該正本蓋上「本發票已作為某某銀行貸款憑證依法不可註銷」之印戳一節,據被告於本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二九號前審調查中供稱銀行雖規定都一定要發票正本,但事實都是用影本(八十四年上訴字第一0二九號卷第四十頁),證人即裕隆公司職員張錫香於本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二九號前審調查中亦證稱「(拿發票去銀行辦理融資貸款)小額貸款都用原本,大額貸款都用影本,分幾家去辦理,看那家先核下來即辦理。」(本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二九號卷第六十六頁反面、第六十七頁),證人即裕隆公司職員蔡有福亦證稱張錫香至銀行辦理融資貸款,有時用原本(指支票),有時用影本,發票是用影本(本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0二九號卷第六十七頁),按被告向右揭行庫借貸時既須經由各該行庫之徵信才得以核貸,且右揭各行庫既同時同意分別以右揭金額範圍內予被告融資貸款,自無禁止被告向各右揭行庫申請借貸之理,故被告所辯以交易所得之支票及統一發票影本先行向各該行庫申請借貸,請其先行審核,看那家行庫先核准,再提出支票及統一發票正本,並由該行庫在統一發票正本上加蓋上開戳記等語,並非無據,因而統一發票影本雖有重複,尚難遽此即謂有不實交易之情事,公訴人以附表所示編號三十五、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八、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七、六十、六十一、六十

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一、九十五、一○五、一○九等十七張統一發票重複向二家以上行庫借貸,而認為被告並無交易事實而虛開統一發票,尚屬臆測之詞。至證人簡志昌、丑○○、己○○、涂勝清分別於調查站調查、原審審理、本院前審調查及本院調查中證稱照規定應用正本,不可用影本云(調查卷第

四十四、四十六、五十七、六十、六十一、六十五、七十一頁,原審卷第九十

二、一一一、一一二頁、本院上訴卷第八十一至八十四頁、本院更〔三〕第六十三頁),惟彼等證人均僅證稱銀行「規定」之情形,然對本件被告申請貸款時是否均要求須提供統一發票正本始得辦理借貸等情,均避就而不言,渠等就此部分所證之真實性,顯有可疑,且證人吳勝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一般要求以發票正本就可以..當場會要求客戶提出影印本一起蓋章後,影本留下來存底,正本還給客戶,發票須提出第幾聯並沒有特別要求..」(原審卷第一一一頁背面、第一一二頁),證人戊○○於本院調查中證稱「(是拿發票正本或是影印本辦理?)要拿發票的正本,七十九年因為景氣比較好,要被告拿正本及影印本來,在正本及影印本上蓋”本發票已作為某某銀行貸款憑證依法不可註銷”等字樣,再把正本還給被告..」云云(本院卷更〔三〕第六十頁),按於統一發票正本蓋上「本發票已作為某某銀行貸款憑證依法不可註銷」之印戳,目的既在防止被告持該統一發票向其他行庫再行借貸,何以同時要求被告提出未蓋上開戳記之統一發票影本,顯然其所證之真實性亦有可疑。足見彼等所證難認與實情相符,另證人丑○○、己○○於原審審理證稱要以正本才可以貸款云云(原審卷第九十一、九十二頁),及證人戊○○於本院調查中改證稱要拿發票的正本才能辦理貸款云云(本院卷第六十頁),亦均難採信。

(四)至於被告持向各行庫融資所憑之統一發票,並無被塗改之情形,業據證人吳勝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被告融資時有無發票塗改的痕跡?)無」(原審卷第一一二頁),證人劉連照原審審理時證稱「本件發票貸款時,並無塗改的痕跡。」(原審卷第一一二頁背面),證人戊○○於本院調查中證稱「(你承辦的被告融資,是否發現過發票正本被塗銷過?)沒有發現有被塗銷過..」(本院更〔三〕卷第六十頁),證人張錫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你對發票之戳記塗銷有何意見?)沒有塗銷戳記,劉先生沒有指示我們塗銷。」等語綦詳(原審卷第七十一頁),各該證人分別為上開行庫及被告裕隆公司承辦本件貸款業務之人,均證稱未見統一發票有被塗銷之情事,且統一發票正本紙張甚薄,呈透明狀,如先經某一行庫蓋妥作為貸款憑證戳記及印文,如何塗銷上面所蓋之戳記及印文,再於次一行庫撥款時不被察覺,亦非無疑,公訴人指訴被告有塗改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亦乏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五)公訴人又以附表編號一、三十二、四十四簽發與買受人乙○○○可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三張,應填寫之買受統一編號、地址不同,以證明裕隆公司與乙○○○可樂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等語,但查:裕隆公司與乙○○○可樂股份有限公司有交易之事實,已如前述,而統一發票亦僅在證明被告向右揭行庫借貸時有無交易之憑證,而本件既無不實之交易,自不足據此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洵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訴之上揭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就此部分疏未詳察,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義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盧 江 陽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開立年月日│發票字軌號碼│銷   售   額│備        註│
├──┼─────┼──────┼──────┼──────┤
│ 1  │79 06 14  │HR00000000  │ 3,257,750  │農銀台中分行│
├──┼─────┼──────┼──────┼──────┤
│ 2  │79 06 25  │HR00000000  │ 1,964,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  │79 06 30  │HR00000000  │ 1,867,500  │農銀台中分行│
├──┼─────┼──────┼──────┼──────┤
│ 4  │79 06 30  │HR00000000  │ 1,654,720  │農銀台中分行│
├──┼─────┼──────┼──────┼──────┤
│ 5  │79 07 01  │JA00000000  │ 1,00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6  │79 07 03  │JA00000000  │ 2,073,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7  │79 07 03  │JA00000000  │ 3,404,440  │農銀台中分行│
├──┼─────┼──────┼──────┼──────┤
│ 8  │79 07 05  │JA00000000  │ 2,52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9  │79 07 31  │JA00000000  │ 1,652,4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0 │79 09 14  │JG00000000  │ 1,309,4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1 │79 09 15  │JG00000000  │ 1,241,040  │農銀台中分行│
├──┼─────┼──────┼──────┼──────┤
│ 12 │79 10 15  │JK00000000  │ 1,136,750  │農銀台中分行│
├──┼─────┼──────┼──────┼──────┤
│ 13 │79 10 30  │JK00000000  │ 1,406,5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4 │79 10 12  │JK00000000  │   79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5 │79 10 13  │JK00000000  │ 1,417,5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6 │79 11 05  │JN00000000  │ 1,817,972  │農銀台中分行│
├──┼─────┼──────┼──────┼──────┤
│ 17 │79 11 05  │JN00000000  │   984,500  │農銀台中分行│
├──┼─────┼──────┼──────┼──────┤
│ 18 │79 11     │JN00000000  │   827,360  │農銀台中分行│
├──┼─────┼──────┼──────┼──────┤
│ 19 │79 11 05  │JN00000000  │ 2,025,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0 │79 11 05  │JN00000000  │ 1,817,972  │農銀台中分行│
├──┼─────┼──────┼──────┼──────┤
│ 21 │79 11 06  │JN00000000  │ 2,025,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2 │79 11 17  │JN00000000  │ 1,034,200  │農銀台中分行│
├──┼─────┼──────┼──────┼──────┤
│    │          │            │            │農銀台中分行│
│ 23 │79 11     │JN00000000  │ 1,417,500  │      │
├──┼─────┼──────┼──────┼──────┤
│ 24 │79 11 07  │JN00000000  │   784,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5 │79 11     │JN00000000  │   559,376  │農銀台中分行│
├──┼─────┼──────┼──────┼──────┤
│ 26 │79 11 10  │JN00000000  │ 1,551,3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7 │80 02 11  │KG00000000  │ 3,06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8 │80 02 12  │KG00000000  │ 1,775,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29 │80 02 02  │KG00000000  │ 2,38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0 │80 02 12  │KG00000000  │ 1,48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1 │80 02 01  │KG00000000  │ 1,62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2 │80 02 02  │KG00000000  │ 2,22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3 │80 03 01  │KN00000000  │ 1,14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4 │80 03 03  │KN00000000  │ 1,343,600  │農銀台中分行│
├──┼─────┼──────┼──────┼──────┤
│ 35 │80 03 05  │KN00000000  │ 2,125,000  │與77重複    │
├──┼─────┼──────┼──────┼──────┤
│ 36 │80 03 15  │KN00000000  │ 1,900,000  │與77重複    │
├──┼─────┼──────┼──────┼──────┤
│ 37 │80 03 05  │KN00000000  │ 1,333,350  │與77重複    │
├──┼─────┼──────┼──────┼──────┤
│ 38 │80 03 20  │KN00000000  │ 1,900,000  │與77重複    │
├──┼─────┼──────┼──────┼──────┤
│ 39 │80 04 03  │KU00000000  │ 1,900,000  │與77重複    │
├──┼─────┼──────┼──────┼──────┤
│ 40 │80 04     │KU00000000  │ 1,825,000  │與77重複    │
├──┼─────┼──────┼──────┼──────┤
│ 41 │80 04 26  │KU00000000  │ 1,343,600  │與77重複    │
├──┼─────┼──────┼──────┼──────┤
│ 42 │80 04 26  │KU00000000  │ 1,825,000  │與79重複    │
├──┼─────┼──────┼──────┼──────┤
│ 43 │80 05 05  │LA00000000  │ 3,560,540  │與69重複    │
├──┼─────┼──────┼──────┼──────┤
│ 44 │80 07 09  │LN00000000  │ 2,720,000  │與69重複    │
├──┼─────┼──────┼──────┼──────┤
│ 45 │80 07 12  │LN00000000  │ 1.820,000  │與69重複    │
├──┼─────┼──────┼──────┼──────┤
│    │          │            │            │            │
│ 46 │80 07 10  │LN00000000  │ 2,100,000  │與69重複    │
├──┼─────┼──────┼──────┼──────┤
│ 47 │80 07 10  │LN00000000  │ 1,800,000  │農銀台中分行│
├──┼─────┼──────┼──────┼──────┤
│ 48 │80 07 03  │LN00000000  │ 1,800,000  │與74,106重複│
├──┼─────┼──────┼──────┼──────┤
│ 49 │80 07 03  │LN00000000  │ 3,238,090  │與74,106重複│
├──┼─────┼──────┼──────┼──────┤
│ 50 │80 07 05  │LN00000000  │ 1,343,600  │與74,106重複│
├──┼─────┼──────┼──────┼──────┤
│ 51 │80 08 17  │LU00000000  │ 2,080,000  │與111,72重複│
├──┼─────┼──────┼──────┼──────│
│ 52 │80 08     │LU00000000  │ 2,007,500  │與83,70 重複│
├──┼─────┼──────┼──────┼──────┤
│ 53 │80 09 09  │MA00000000  │ 1,825,000  │與65重複    │
├──┼─────┼──────┼──────┼──────┤
│ 54 │80 05 29  │LA00000000  │ 3,356,500  │彰銀員林分行│
├──┼─────┼──────┼──────┼──────┤
│ 55 │80 05 03  │LA00000000  │ 1,620,000  │彰銀員林分行│
├──┼─────┼──────┼──────┼──────┤
│ 56 │80 05 05  │LA00000000  │ 1,440,000  │彰銀員林分行│
├──┼─────┼──────┼──────┼──────┤
│ 57 │80 05 21  │LA00000000  │ 2,190,000  │與115118重複│
├──┼─────┼──────┼──────┼──────┤
│ 58 │80 06 10  │LG00000000  │ 2,700,000  │與115118重複│
├──┼─────┼──────┼──────┼──────┤
│ 59 │80 06 09  │LG00000000  │ 1,639,192  │與115118重複│
├──┼─────┼──────┼──────┼──────┤
│ 60 │80 05 08  │LA00000000  │ 2,016,000  │與114重複   │
├──┼─────┼──────┼──────┼──────┤
│ 61 │80 06 05  │LG00000000  │ 1,800,000  │與97重複    │
├──┼─────┼──────┼──────┼──────┤
│ 62 │80 06 10  │LG00000000  │ 1,250,000  │與97重複    │
├──┼─────┼──────┼──────┼──────┤
│ 63 │80 07 06  │LN00000000  │ 2,662,500  │與97重複    │
├──┼─────┼──────┼──────┼──────┤
│ 64 │80 07 06  │LN00000000  │ 2,800,000  │與97重複    │
├──┼─────┼──────┼──────┼──────┤
│ 65 │80 09 09  │MA00000000  │ 1,825,000  │與53重複    │
├──┼─────┼──────┼──────┼──────┤
│ 66 │80 09 03  │MA00000000  │ 1,260,000  │與116重複   │
├──┼─────┼──────┼──────┼──────┤
│ 67 │80 08 01  │LU00000000  │ 5,840,000  │與127重複   │
├──┼─────┼──────┼──────┼──────┤
│ 68 │80 04 05  │KU00000000  │ 1,095,00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78重複    │
├──┼─────┼──────┼──────┼──────┤
│ 69 │80 05  05 │LA00000000  │ 3,560,54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43重複    │
├──┼─────┼──────┼──────┼──────┤
│ 70 │80 08     │LU00000000  │ 2,007,50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52,83重複 │
├──┼─────┼──────┼──────┼──────┤
│ 71 │80 08 10  │LU00000000  │ 3,124,920  │            │
│    │          │          │            │與125重複   │
├──┼─────┼──────┼──────┼──────┤
│ 72 │80 08 17  │LU00000000  │ 2,080,00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51,111重複│
├──┼─────┼──────┼──────┼──────┤
│ 73 │80 07 05  │LN00000000  │ 3,238,09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51,111重複│
├──┼─────┼──────┼──────┼──────┤
│ 74 │80 07 03  │LN00000000  │ 1,800,000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48,106重複│
├──┼─────┼──────┼──────┼──────┤
│ 75 │80 07 07  │LN00000000  │ 3,255,125  │一銀員林分行│
│    │          │            │            │與48,106重複│
├──┼─────┼──────┼──────┼──────┤
│ 76 │80 02 12  │KG00000000  │ 3,102,6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77 │80 03 05  │KN00000000  │ 2,12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78 │80 04 05  │KU00000000  │ 1,09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68重複    │
├──┼─────┼──────┼──────┼──────┤
│ 79 │80 04 26  │KU00000000  │ 1,82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42重複    │
├──┼─────┼──────┼──────┼──────┤
│ 80 │80 06 03  │LG00000000  │ 90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42重複    │
├──┼─────┼──────┼──────┼──────┤
│ 81 │80 07 29  │LN00000000  │ 1,302,05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42重複    │
├──┼─────┼──────┼──────┼──────┤
│ 82 │80 07 03  │LN00000000  │ 1,42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42重複    │
├──┼─────┼──────┼──────┼──────┤
│ 83 │80 08     │LU00000000  │ 2,007,5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4 │80 08 16  │LU00000000  │ 80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5 │79 05 11  │HN00000000  │ 711,72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6 │79 07 05  │JA00000000  │ 2,075,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7 │79 07 05  │JA00000000  │ 1,309,4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8 │79 08 01  │JD00000000  │ 1,034,2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0,52重複 │
├──┼─────┼──────┼──────┼──────┤
│ 89 │79 10 13  │JK00000000  │ 1,136,75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20,849,220  │
├──┼─────┼──────┼──────┼──────┤
│ 90 │79 10 13  │JK00000000  │ 1,417,5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91 │79 11 02  │JN00000000  │ 1,034,2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92 │79 11 05  │JN00000000  │ 1,40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93 │79 11 10  │JN00000000  │ 1,40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            │
├──┼─────┼──────┼──────┼──────┤
│ 94 │80 06 11  │LG00000000  │ 5,25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            │
├──┼─────┼──────┼──────┼──────┤
│ 95 │80 06 06  │LG00000000  │ 1,343,600  │            │
│    │          │            │            │與113重複   │
├──┼─────┼──────┼──────┼──────┤
│ 96 │80 06 06  │LG00000000  │ 887,500    │            │
│    │          │            │            │與113重複   │
├──┼─────┼──────┼──────┼──────┤
│ 97 │80 06 05  │LG00000000  │ 1,80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1重複    │
├──┼─────┼──────┼──────┼──────┤
│ 98 │80 06 22  │LG00000000  │ 4,561,2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1重複    │
├──┼─────┼──────┼──────┼──────┤
│ 99 │80 06 03  │LG00000000  │ 3,65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1重複    │
├──┼─────┼──────┼──────┼──────┤
│100 │80 06 22  │LG00000000  │ 3,64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1重複    │
├──┼─────┼──────┼──────┼──────┤
│101 │80 06 04  │LG00000000  │ 2,821,56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1重複    │
├──┼─────┼──────┼──────┼──────┤
│102 │80 06 10  │LG00000000  │ 2,307,5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1重複    │
├──┼─────┼──────┼──────┼──────┤
│103 │80 08 01  │LU00000000  │ 2,374,52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1重複    │
├──┼─────┼──────┼──────┼──────┤
│104 │80 08     │LU00000000  │ 2,001,5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1重複    │
├──┼─────┼──────┼──────┼──────┤
│105 │80 08 05  │LU00000000  │ 1,320,050  │            │
│    │          │            │            │與123 重複  │
├──┼─────┼──────┼──────┼──────┤
│106 │80 07 03  │LN00000000  │ 1,80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4,48重複 │
├──┼─────┼──────┼──────┼──────┤
│107 │80 07 12  │LN00000000  │ 1,050,0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4,48重複 │
├──┼─────┼──────┼──────┼──────┤
│108 │80 07 06  │LN00000000  │ 721,800    │農銀員林分行│
│    │          │            │            │與74,48重複 │
├──┼─────┼──────┼──────┼──────┤
│109 │80 06 02  │LG00000000  │ 671,800    │            │
│    │          │            │            │與124 重複  │
├──┼─────┼──────┼──────┼──────┤
│110 │80 09 04  │MA00000000  │ 4,000,000  │            │
│    │          │            │            │與124 重複  │
├──┼─────┼──────┼──────┼──────┤
│111 │80 08 17  │LU00000000  │ 2,08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72,51重複 │
├──┼─────┼──────┼──────┼──────┤
│112 │80 06 06  │LG00000000  │ 1,26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            │
├──┼─────┼──────┼──────┼──────┤
│113 │80 06 06  │LG00000000  │ 1,343,6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95重複    │
├──┼─────┼──────┼──────┼──────┤
│114 │80 05 08  │LA00000000  │ 2,016,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0重複    │
├──┼─────┼──────┼──────┼──────┤
│115 │80 05 21  │LA00000000  │ 2,19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57,118重複│
├──┼─────┼──────┼──────┼──────┤
│116 │80 09 03  │MA00000000  │ 1,26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6重複    │
├──┼─────┼──────┼──────┼──────┤
│117 │80 08 01  │LU00000000  │ 699,2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6重複    │
├──┼─────┼──────┼──────┼──────┤
│118 │80 05 21  │LA00000000  │ 2,19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115,57重複│
├──┼─────┼──────┼──────┼──────┤
│119 │80 05 12  │LA00000000  │ 3,102,5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115,57重複│
├──┼─────┼──────┼──────┼──────┤
│120 │80 05 11  │LA00000000  │ 2,70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115,57重複│
├──┼─────┼──────┼──────┼──────┤
│121 │80 06 01  │LG00000000  │ 1,80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115,57重複│
├──┼─────┼──────┼──────┼──────┤
│122 │80 06 02  │LG00000000  │ 1,343,6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115,57重複│
├──┼─────┼──────┼──────┼──────┤
│123 │80 08 05  │LU00000000  │ 1,302,05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105重複   │
├──┼─────┼──────┼──────┼──────┤
│124 │80 06 02  │LG00000000  │ 671,8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109重複   │
├──┼─────┼──────┼──────┼──────┤
│125 │80 08 10  │LU00000000  │ 3,124,92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71重複    │
├──┼─────┼──────┼──────┼──────┤
│126 │80 08 01  │LU00000000  │ 2,604,1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71重複    │
├──┼─────┼──────┼──────┼──────┤
│127 │80 08 01  │LU00000000  │ 5,84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7重複    │
├──┼─────┼──────┼──────┼──────┤
│128 │80 08 05  │LU00000000  │ 4,00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7重複    │
├──┼─────┼──────┼──────┼──────┤
│129 │80 05 02  │LA00000000  │ 1,343,6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7重複    │
├──┼─────┼──────┼──────┼──────┤
│130 │80 05 18  │LA00000000  │ 1,800,0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與67重複    │
├──┼─────┼──────┼──────┼──────┤
│總計│          │            │82,854,400  │台企員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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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向農銀台中、彰銀、一銀、農銀、台企員林分行等貸款註銷發│
│票256,52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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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四七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