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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