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五號
- 被告
- 甲○○ 男 十
- 被告
- 乙○○ 男 六
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得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