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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蕭錦鍾劉登俊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經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期間至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止。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判判長法 官 蕭 錦 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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