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經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期間至九十一年十月三日止。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判判長法 官 蕭 錦 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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