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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九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筱珮吳重政康應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九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康 應 龍

書記官 黃 薰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三)字第九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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