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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洪耀宗吳重政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有二│   │ 苗 │ 等│台││  │台│  │  │ ││ 竊 │期年│ 6 7│ 栗 │ 7│中│ 上7││中│ 上7││   ││ │徒四│  至  │ 地 │ 偵 9│高│ 1│ 3 │高│ 1│ 3 │執5 ││ 盜 │刑月│ 9 │ 檢 │ 6│分│ 易5│ │分│ 易5│ │ 他8 ││ │ │ │ 署 │      │院│  │ │院│  │ │ 7 │├──┼──┼────┼──┼─────┼─┼───┼────┼─┼───┼────┼────┤│毒防│有四│   │ 高 │  │高││  │高││  │雄檢 ││品制│期月│ 6 │ 雄 │毒 8│雄│ 雄0││雄│ 雄0││ 8 ││危條│徒 │回溯6至│ 地 │4│地│ 0│ 2 1│地│ 0│ 8 │0 ││害例│刑 │小時 │ 檢 │偵 9│院│ 簡6│ │院│ 簡6│ │執9 ││ │ │ │ 署 │      │ │  1│ │ │ 1│ │ 4 │├──┼──┼────┼──┼─────┼─┼───┼────┼─┼───┼────┼────┤│ 公 │有十│   │ 苗 │  │苗││  │苗││  │ ││ 共 │期月│ │ 栗 │4│栗│ 交 ││栗│ 交 ││ 7 ││ 危 │徒 │  │ 地 │ 偵 7│地│ 9│ 9 │地│ 9│  5│執6 ││ 險 │刑 │ │ 檢 │ 8│院│ 訴4│ │院│ 訴4│ │2 ││ │ │ │ 署 │      │ │   │ │ │  │ │ 1 │├──┼──┼────┼──┼─────┼─┼───┼────┼─┼───┼────┼────┤│違刀│有一│   │ 苗 │  │台││  │台││  │ ││反械│期年│月間│ 栗 │9│中│ 上5││中│ 上5││   ││槍管│徒八│ 至 │ 地 │ 偵 5│高│更1│ 3 5│高│更1│ 4 1│2 ││砲制│刑月│  1│ 檢 │ 1│分│ ㈠4│ │分│ ㈠4│ │執0 ││彈條│ │ │ 署 │      │院│   │ │院│  │ │ 7 ││藥例│ │ │   │      │ │   │ │ │  │ │   │├──┼──┼────┼──┼─────┼─┼───┼────┼─┼───┼────┼────┤│違刀│併幣│   │ 苗 │  │台││  │台││  │ ││反械│科六│月間│ 栗 │9│中│ 上5││中│ 上5││   ││槍管│罰萬│ 至 │ 地 │ 偵 5│高│更1│ 3 5│高│更1│ 4 1│2 ││砲制│金元│  1│ 檢 │ 1│分│ ㈠4│ │分│ ㈠4│ │執0 ││彈條│新 │ │ 署 │      │院│   │ │院│  │ │ 7 ││藥例│台 │ │   │      │ │   │ │ │  │ │   │└──┴──┴────┴──┴─────┴─┴───┴────┴─┴───┴────┴────┘註:前三案已定應執行刑為三年二月 K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吳 重 政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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