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宣
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應更正為「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理由欄「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誤繕為「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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