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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常業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羅得村黃文進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黃 文 進

法 官 陳 毓 秀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六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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