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三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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